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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实施办法(试行)(2011年3月16日・赣组字[2011]25号)
发布时间:2016-04-22 点击: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拟提拔人选是指拟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正厅级以下(含正厅级)领导职务和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拟提拔人选应当报告本人下列廉政事项:

1、近三年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况;

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3、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情况;

4、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情况;

5、违反规定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情况;

6、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经商、办企业等提供便利条件、谋取利益的情况;

7、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领取报酬和持股的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确定为考察对象后,拟提拔人选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及时、准确、真实地填报《江西省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表》(以下简称《廉政报告表》)。不及时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考察对象资格。

第五条拟提拔人选填报《廉政报告表》一式四份,一份报考察组,与考察预告一并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另三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

第六条考察期间,干部考察组应当对拟提拔人选填报的《廉政报告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发现有瞒报、伪报或者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派出干部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委(党组)同意,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并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七条考察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拟提拔人选廉政情况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对拟提拔人选在《廉政报告表》中所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第八条党委(党组)会议讨论时,应当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人选填报的《廉政报告表》的内容及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意见情况的汇报。对拟提拔人选不如实报告而影响任用的,应当暂缓讨论决定。

第九条公示期间,对涉及拟提拔人选填报的《廉政报告表》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联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取消其拟提拔资格,已经任职的予以撤销。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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